记者孙淑玉实习生陈春梅
记者从烟台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缓解疫情期间经济下行压力,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稳住就业,保障基本民生,烟台市医保局出台政策,自年7月起,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施期限为3个月的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此次缓缴大约涉及烟台市中小微企业6.7万户。
无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缓缴三个月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烟台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称,实施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为参加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正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应补齐年6月及以前中断的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
此次缓缴期限为三个月。自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完成7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7月1日后新开办且参保登记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3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年10月。
据悉,为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医保部门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模式,中小微企业的缓缴名单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等规定,予以确定,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增加缓缴标识,缓缴名单内的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愿放弃缓缴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正常缴费申请。符合缓缴条件且不在名单内的企业,可填写承诺书(表样见附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缓缴范围。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针对市民比较关心的缓缴期间职工医保待遇问题如何享受,烟台市医保局工作人员称,缓缴期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信息,按月正常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正常计入。
缓缴期结束后,中小微企业有哪些注意事项?烟台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说,缓缴期满次月起,中小微企业应优先补齐缓缴费款后,可正常申报缓缴期之后月份的缴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中小微企业,应于年10月底前按规定补齐缓缴的费款,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自10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中小微企业,应于年11月底前按规定补齐缓缴的费款,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自11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
另外,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费款。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