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9月18日对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年12月26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案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了整改承诺,未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恢复调查情形,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于年6月30日对本案作出终止调查决定。现予公告。
附终止调查决定书: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垄断案件终止调查决定书
鲁工商公处字〔〕第16号
当事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修武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号
经营范围:电网经营、电力购销,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建设、施工、修造、调试及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C07XL4W
年7月,本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借助地方政府收费文件,垄断房地产电力安装工程,限制民营企业参与烟台市牟平区房地产供配电施工市场的经营活动,本局依法进行了核查。年9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本局于年9月18日对当事人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烟台市牟平区唯一一家供电经营企业。年9月至年9月期间,当事人在组织建设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时,将9家新建住宅小区临时用电工程交由其关联企业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在组织建设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时指定施工企业的事实,认识到其行为对竞争产生了不当影响,表示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年6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中止调查申请书》,并承诺采取如下整改措施:一是认真自查整改,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逐项进行整改落实;二是依法开展业务,严格落实“三不指定”,依法进行招投标,保障客户的自主选择权;三是公平参与竞争,进一步规范与集体企业关系,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四是组织法律培训,加强对全体员工竞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将知法守法作为公司内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反垄断执法的目标是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认识深刻,认真制定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本局认为,当事人承诺的整改措施能够及时消除其行为后果,从而达到反垄断执法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本局同意当事人中止调查的申请,并于年12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中止调查决定书》。
年2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关于履行承诺情况的报告》。年2月27日至3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赴烟台市牟平区,对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了督查。经查,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如下:
一是规范配套费项目工程管理流程。自年1月起,重新梳理项目管理流程,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有项目统一纳入山东省电力公司招标管理平台,实施配套费工程设计、施工、物料、监理的公开招标。
二是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严格工程标准。在配套费收费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增加项目负荷容量、提高工程物料标准,保障项目后期的不同阶段、不同设施的用电需求。
三是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发起用电业务线上办理流程,提高办电效率。制定了供电服务“十不发生”工作要求及十项防控措施,促进公司集体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杜绝“三指定”行为。
四是加强学法用法。多次有针对性的组织公司各层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成效作为考核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主要内容。
鉴于当事人采取的措施符合承诺的整改内容,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恢复调查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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